2013-01-11 08:51:00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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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5年的判决,17岁的小丽(化名)泪流满面。去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走上“援交”路,更为严重的是,她还介绍同校女生“援交”、联系他人强迫其他女生卖淫。近日,小丽因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被判刑。
为挣零花钱介绍同学去“援交”
小丽在户县某学校上学。2011年11月的一天,
她来西安找朋友玩,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个陕北男子张某。张某很有钱,在他的重金诱惑之下,小丽和两名朋友一起与张某发生了关系。事后,张某给了她们三个人4500元。
小丽家境一般,通过这次经历,她认为找到了一条赚零花钱的捷径,从此开始通过“援交”挣钱,她还介绍同校的几名女生进行“援交”。
去年9月,小丽找到朋友赵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助联系卖淫人员。随后,赵某将西安某校两名女生骗到户县,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迫两名女生在户县一酒店卖淫,赚取费用600元。对小丽这次的行为,办案人员用“变本加厉”来形容。
户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丽介绍女子卖淫,并伙同赵某强迫女子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因其犯罪时未满18岁,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律师:“援交”方面法律有空白
2011年底,上海闸北区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诉,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两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9所学校。该案引发了舆论对加强立法的呼吁。
“目前,我国大陆关于‘援交’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空白”,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说,根据刑法,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出于自愿,都构成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与14岁至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买春者”仅以嫖娼进行治安处罚。如果只是卖淫或者教唆他人卖淫但程度较轻的未成年少女,也只是接受治安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简单而言,针对“援交”,法律并无特殊规定。
援助交际,简称“援交”,是一个源自日本的名词,最初指少女为获得金钱而答应与男士约会,但不一定伴有性行为。然而,现今意义却成为学生“卖春”的代名词。
他山之石
“援交”追究刑责 还会惩戒未成年人父母
据了解,日本及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对“援交”均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其中以台湾地区最为严厉。立法上,也不仅是追究刑责,还包括一系列的救济措施,甚至会惩戒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让他们接受相关教育。
台湾地区在1995年颁布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主要针对“雏妓”现象制定,其中包含网络管理条例,禁止18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在网上散播交友信息,否则将被拘留,警方视具体情形给予惩罚。卖淫的儿童青少年不会被追究刑责,但是必须要接受两年的特殊教育,“买春者”跟16至18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会被追究刑责。
2008年12月,该条例进行修订,增加了岛内中小学每学年应办理少年儿童性交易防制教育课程。此外还规定,“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当地主管单位得令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的人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教育辅导,违反规定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记者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