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先生在某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设置了2000元额度以下免密码消费,2000元以上凭密码消费。同年12月10日19时44分到59分,短短15分钟内,江先生的信用卡在3个省份被POS机刷卡消费41笔共计8万余元。
□杨婷
江先生在某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设置了2000元额度以下免密码消费,2000元以上凭密码消费。2013年12月8日,江先生申请临时调整额度,将信用卡额度调整为8万元。同年12月10日19时44分到59分,短短15分钟内,江先生的信用卡在3个省份被POS机刷卡消费41笔共计8万余元。
当时,江先生正在家中,卡也在自己身上。当他发现卡被盗刷后,当即致电银行客服电话申请停止支付,然后拨打110报警。2014年3月,江先生提起诉讼,索要赔偿。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的41笔交易均属于免密码交易,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首先应确保其发行的信用卡无缺陷,不能被非法复制和使用,并在银行卡真实、核对预留签名样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支付。然而,现有证据显示,短短15分钟内在3个省份发生41笔交易,表明江先生不存在实施涉案交易行为的时间及空间,可以认定争议的交易系他人使用伪卡所为。付款银行的POS机未能识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以及是否为江先生预留的信用卡签名样式,以致江先生上述信用卡应还款项中增加了8万余元,银行应对此负有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江先生无需偿还涉案的8万余元本金及相应滞纳金和透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