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各方利益 三大法宝净化美国证券市场
美国股民维权程序和中国有着天壤之别,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制度决定。
首先,美国允许做空机制的存在。在美国上市比在中国上市容易得多,并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而是采取注册制度,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不对证券发行人以及证券本身作实质性判断,而是只要证券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注册文件满足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向公众发行证券,并依据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在各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中国,不能直接做空股票赚钱。而在美国通过做空,股票跌了照样也能赚钱,而且可能赚得更多更快。正是因为这样,做空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才会下本钱,挖空心思去调查上市公司的不利消息。
当然,如果做空机构故意地或者恶意地试图通过散布关于其欲做空的公司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来误导或欺诈市场,自然会有法律来惩罚他们。
其次,集团诉讼制度也是杀手锏之一。首先由做空机构率先对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发难,媒体跟进,黑幕一揭,股价自然暴跌,遭受损失的就是广大投资者。
不用着急,美国还有配套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股民可以没有任何成本,极为方便地提起集体诉讼。而律师虽然不向股民收取费用,但如果能代理案件成功,最终还是能从上市公司得到补偿。
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既然股民和律师的损失最终都要由上市公司承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当然也愿意发起对上市公司的诉讼。一句话,上市公司如果的确有问题,那么从做空机构,到股民和律师都可以从这些问题公司得到补偿。所以,即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用插手,这些造假的公司,一般也很难躲过做空和集团诉讼的两轮轰炸。
相比之下,中国证券维权多采取单独诉讼模式。与此同时,股民提起诉讼,必须满足前置程序等一系列法律条款。另外,股民维权所需承担的前期费用主要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和律师差旅费等。
第三,作为上市公司,一旦被投资者提起诉讼,也不会惊慌失措,因为只要公司没问题,在立案这一关,法院就会挡住40%的投资者。剩下的投资者可以一边交涉,一边谈价格。为什么美国证券案件起诉和解的多,是因为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后,一旦上市公司被定罪,高管要负有连带责任,甚至有牢狱之灾。而只要是和解,这笔赔偿也不需要公司出,自有保险公司代赔。
数据显示,96%的美国公司和90%的欧洲公司都购买了高管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失职等不当行为、过失与疏忽风险。
美国上市公司的发行制度是注册制,其核心是“完全信息披露”,即证券发行人必须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全面、准确,并对不实陈述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而一旦涉及公司欺诈或未尽到忠实义务,上市公司高管很难不被牵扯进来,因此美国几大保险公司开发了这一险种,特别是针对证券赔偿诉讼,当公司和董事高管在赔偿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实体责任保险分散风险,高管则可因此脱身。
由此可见,美国证券监督机构善于组织调解各方的利益,如投资者、做空机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正是由于上述运作机制的存在,导致美国上市要求虽然松散,但是所有参与者都能积极有效对其进行监督,令上市公司不敢造假,证券市场得以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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