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机构获准涉足公募基金
证监会近日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公募准入限制放宽
据了解,《暂行规定》共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
同时,《暂行规定》还针对三类机构设定了诸如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据证监会初步统计,目前有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经营运作方面,《暂行规定》则要求,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应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
券商有望率先获益
“公募基金业务的放开将大幅增加市场增量资金。”申银万国研究员孙婷分析称,在放开公募基金业务之后,相当于增加了一大批新的基金牌照,而券商、保险所具备的强大的渠道力量,将激发新的公募基金业务大发展,从而为市场增加大量增量资金。
有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募基金的总资产净值约2.663万亿元。国泰君安投资顾问张涛表示,《暂行规定》一旦通过,对券商、保险、私募来说,等于为其打开了公募基金管理运作的口子,将有助于增加公司业务范畴、增添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三类机构投资者构成直接利好。
光大证券投资顾问周明则指出,从现有的产品发行结构看,相对于保险和私募,券商更容易切入公募基金市场,因为目前市场上发行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有相当部分的产品结构、运营特征比较接近公募基金;其次,券商营业部向来也是公募基金的重要发售渠道,因此今后一旦券商获准自行发行公募基金,券商可在此领域实现无缝对接,从而率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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