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债市核查地方接力 江苏发最严细则
债市核查风暴再次升级。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下发债券核查细则《申请发行企业债券自查工作要求》(下称《要求》),进一步增加债券检查的可操作性。
5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企业债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揭开债券市场核查序幕。
但《通知》下发之初,记者采访发现,有多位从事债券业务的券商人士认为,若只按《通知》核查,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更多细则补充。
此次本报记者独家获得的江苏省发改委下发的《要求》中,针对11项核查内容分别对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提出了极为细致的要求,其内容长达18页。
不过,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为IPO与发债企业大省,浙江省发改委并未对债券核查下发任何细则通知。重庆省发改委亦是如此。
“据我所知,只有江苏下发通知,其他的省没听说。”一家中小券商的债券从业人士告诉记者。
针对实施细则,外界评价不一,有券商人士认为《要求》更为繁琐与严厉,有的则表示相对来说操作将更简单。
核查细则增加操作性
“只听说江苏出台具体细则了,现在大家都在忙着弄。”上述债券业人士表示。针对江苏省核查细则的出台,其也仅表示“照着做就是了”。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向省内市、县(市)发改委转发《通知》,并要求抓紧启动自查工作,根据“成熟一家,申报一家”原则,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递交自查报告;各司其职形成自查资料,通过“自查地点务求现场、自查方式务求周密、自查记录务必翔实”等切实保证自查情况真实合规。
针对国家发改委提出的11项具体核查内容,江苏省发改委分别就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列出了十分细化的核查要求。每项分为核查程序、核查资料、形成核查结论三部分。
《要求》显示,核查的重点集中在财务真实性、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两大方面。
其中,核查财务指标真实性的第一条,就要求检查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非法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以及资产重组计划。
针对该点,《要求》详列14项核查程序及10项在核查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包括资产构成情况,资产注入的相关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
第二条为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况。《要求》规定的核查程序多达8项,核查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多达10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及主要客户明细清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协议,实地考察项目现场并取证,大额收款凭证、市场询价信息,租赁协议或合同,政府补贴批文,税金计提测算依据等。
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也详列5项核查程序:审查已发行债券募投项目情况,检查资金使用与募投项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发债资金被挪用情况,要检查前期债券资金到账后的支付情况与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针对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要求》中详列的核查程序包括如有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要取得担保单位最近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了解其财务状况、担保能力;设立专项偿债资金的,检查偿债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其余《通知》中提到的数项核查项目,江苏省发改委下发的《要求》中均有明确提出核查程序,及核查过程中应获取的资料等。
例如,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情况的核查程序,包括获取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效执行;债务担保的核查程序包括获取企业质押物清单、检查企业互保、连环担保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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