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完善银行高管任职办法
昨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现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颁布于2000年,当时银监会尚未成立。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周四表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法规环境、监管机构设置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等领域发生深刻变革,该办法越来越难以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和银行经营的实际需要。
上述负责人并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核心,对机构经营和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其任职资格实行监管是各国(地区)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共识。”
《高管办法》对银行业高管人员从资格准入、日常管理及任职资格终止的全过程作出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形,并扩大了银行业高管人员的担责范围。
据征求意见稿,一旦金融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经营、内控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从而导致巨额损失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以及“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银监会将取消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从强化信息披露的角度,增加了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的两种情形,包括“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董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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