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不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单独设限

2012-05-28 09:3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寄托着广大公众的利益,关乎社会稳定,所以对行业准入与股东管理,监管层不得不审慎。”

  为了落实国务院“新36条”,银监会5月26日正式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强调 “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银监会2011年年报指出,目前民间资本主要以参与发起设立、增资扩股和在股票市场买入股份等方式入股银行业,已成为银行业股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中小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占据主要份额。

  支持民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实施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此次表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银监会同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对于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出于规范关联交易风险的考虑,《实施意见》指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要防止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进入银行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寄托着广大公众的利益,关乎社会稳定,所以对行业准入与股东管理,监管层不得不审慎。”一位银监会内部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许多民间资本只想着短期利益,希望捞一把就走,其动机就不对,这样的民间投资者显然不适合当股东。”

  投资对象不设限

  除此之外,《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银监会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实施意见》除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同时鼓励其进入各种类型的非银金融机构。

  具体而言,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在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含境内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其他社会公众股)占比分别为42%和54%;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92%。其中,民间资本分别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已批准组建的726家村镇银行总股本的92%和74%。

责编:王金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商学院第二期:品牌汇

品牌汇

如何理解品牌?企业为什么创立品牌?

共筑中原梦

共筑中原梦

中原梦必须依靠河南一亿人民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