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放宽民资入股银行比例限制

2012-05-28 09:35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放宽了一系列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股权比例限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银监会仍然没有放松村镇银行必须由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行的规定,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而且,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实施意见》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下转A2版)

  (上接A1版)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依法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

  银监会要求,银行业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2010年5月,“新36条”正式出台,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然而,“新36条”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民间资本投资时仍遭遇“玻璃门”和“弹簧门”。为此,国务院明确了今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的时限要求,近段时间以来,交通部、铁道部、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陆续出台了鼓励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民间资本的春天正在到来。(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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