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会后重大事项披露不实 发行保荐人将担责

2013-01-08 11:0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科恒股份(300340.SZ)、南大光电(300346.SZ)两创业板公司及中介机构受到监管措施的事件,令上市后业绩变脸的话题再度成为市场的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系列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监管措施,其关键并不单纯在于业绩下滑。事实上,《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以上的”法则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

  接近监管层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基于创业板公司的业绩波动会有其特殊的情况,区别于主板,因为不能以下滑50%而统一划线。

  对于这两家企业,监管层采取处罚遵循的原则是基于其在领取核准文件时提交的“会后重大事项承诺”中未如实披露而被处罚。

  会后重大事项披露阶段,即通过发审会后、获得发行批文进行发行定价之前。在此阶段,如果发生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相关上市主体及中介机构应进行相应披露,比如券商关注业绩下滑情况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然后根据会计师审定结果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补充。

  “说与不说是一个界定标准。一方面是没有说明业绩变脸,另一方面则是披露了,但没有披露到位,遮遮掩掩。”上述人士指出。

  在此次处罚中,科恒股份属于前者未有披露的情况,其在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但未在会后事项予以披露。

  “相关主体已经知道业绩呈现下滑趋势的情况下,但在招股过程中,没有告诉投资者。”上述人士指出。

  而南大光电则属于后者。

  南大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而其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

  “这个情况是不及时,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上述人士指出。

  “也即是说,问题的关键不是‘业绩变脸’,而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按监管层目前的思路来看,未来只要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不披露的,不论其在会后事项期间业绩下滑是否超过50%,相关公司和保荐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上市申报期间,不能有闯关的冲动。不能出现问题后,一撤了之,一旦申报了,就要对相关的信息负责。”上述负责人指出。

  其中,业绩下滑50%适用于主板上市企业,主板可能遵循这一条件来处罚,创业板上市企业主要遵循相关披露信息、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来执行监管要求。

  这一监管措施或会越加严格。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去年12月中旬表示,要对上市后不久业绩大幅下滑且未进行风险提示的公司要严厉查处。

  据记者了解,主板和创业板发行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对上市当年出现业绩下滑的公司进行核查。而监管层在核查过程中,对于发行上市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针对近期在发行环节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证监会视情节情况不同,采取不同措施,对可能存在业绩造假的相关主体都将采取监管措施。

  例如,新大地、万福生科(300268.SZ)等公司已被立案稽查。而此前对于会后重大事项的呈报函中没有如实说明业绩下滑的珈伟股份(300317.SZ),以及中介机构,也采取了发送警示函,以及保代不予受理的监管措施。

  (杨颖桦)

责编:张开放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

专题推荐

商学院第二期:品牌汇

品牌汇

如何理解品牌?企业为什么创立品牌?

共筑中原梦

共筑中原梦

中原梦必须依靠河南一亿人民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