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修正案拟先补偿再征地 取消30倍上限
新京报讯 昨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宋大涵表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第47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提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 焦点
补偿原则 住房补偿遵循市场原则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这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把公平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虽然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有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但总体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者附近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在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上,遵循市场原则;在补偿效果上,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些原则是近年来地方实践的总结,很多地方实际中执行的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突破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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