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个税征收不应只在工薪者身上打转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近日在中国政府网开展的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中表示,去年,我国修订了个税法,但对来源于劳务报酬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个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4月26日新华网)。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有效手段,旨在通过调节,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遏制贫富分化,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必须对高收入阶层起到有效的调节和控制作用,让高收入阶层的财富增长速度慢下来,并通过再分配拉近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距离。然而,我国目前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和征缴方面出现了高收入者大量游离在外或者严重征缴不足,而普通工薪族却覆盖面很广、征缴率很高、成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力量的现象,这显然是有悖于个人所得税设计初衷的。
虽说,有关部门没有公开工资性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但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税仍然处于高增幅,因此,普通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主要承担者的格局不会发生变化。在个人所得税中,普通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将达到70%以上。如2010年人均收入仅增长11.3%、工资增长也不过17.9%,但个税收入却增长高达22.5%,分别高出11.2和4.6个百分点;虽然去年9月份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但个税增幅同比仍然高达25.2%。这表明,中国居民在个税上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得到切实降低。也就是说,相对于居民收入的增长,政府个税收入的增长其实是一种并不公平合理的非正常增长。
从个人所得税立法来看,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是不容怀疑的。但个税的开征,如何更加有效地调节贫富不均,仍然是亟须进一步破解的课题。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存在着不少缺陷,如纳税主体的确定缺乏科学性,又如免征对象和范围存在很大的漏洞,再如起征点的设定缺乏科学依据等,都制约着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也使税收的公平性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更主要的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直接就抵扣了,而富裕阶层由于自身的优势,多元化收入极易以各种形式逃避纳税,加之一些行业、部门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加大免征部分的收入比重,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因此,当物价抬高了生活成本,工资实际购买力大幅度贬值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就有可能成为劫贫济富的工具。
面对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超常增长,需要的不仅是庆贺,更主要的是反思。需要明确的是政府征收个税的宗旨只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过大,即如何真正把个人所得税设计成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假如个税征收不能紧盯高收入者的腰包,仍在工薪阶层身上打转,这无疑再次证明现行个税体制仍存在诸多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加速推动这方面的改革进程已是迫在眉睫。既要尽快从总体上全面降低个税的税负程度,真正让利于民、藏富于民;更要尽快调整个税内部的负担结构,着力改变工薪阶层纳税过多、而高收入阶层纳税过少的不正常逆向格局,让个税真正充分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均贫富”的积极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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