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渐行渐近
在中国,长期以来实行财政全额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国家并未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当危机出现时,政府出面保护存款人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最近,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成为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们热议的话题。在去年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亦提出“建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而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诸多代表呼吁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多层次金融安全网加设一道屏障。笔者相信,存款保险制度终将在千呼万唤中问世。
从过去到现在,国有银行在中国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具有很强的存款组织能力,竞争优势明显。理由不言而喻,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在背后支撑。但是问题在于,大银行对小额存款兴趣不大,这就使小额存款无处安放(小额存款人不放心将存款存在小银行)。倘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重点对中小银行加以保护,则有利于提升公众对中小银行的信心,不但为小额存款找到“安身之地”,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壮大它们的经营实力。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使得处于优势地位的系统重要银行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若它们选择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则会增加一笔开支,却不能保障大额存款人的利益(而大额存款对于这些机构极其重要);另一方面,如果大银行选择不加入,则其存款业务可能遭到中小银行的竞争,出现存款分流。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将显著提升。因此,如何安置好系统重要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对于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至关重要。
存款保险意义几何
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条件或者说存在的基础应该是商业银行存在破产风险。允许银行破产,是中国金融体系最大的改革。银行破产实现不了,银行业准入门槛的放宽就会存在很大的阻力,银行牌照(特许权)的价值就会很高,就难以避免对垄断与暴利之口诛笔伐。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意义非凡。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加快发展中小银行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为银行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差别费率、早期纠正等风险控制机制,及时防范和控制经营不善的中小银行的潜在风险。
其次,通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破产建立通道,打破中国巨额存款资金的“本金无风险”的安全机制,为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本金无风险”意味着当危机来临时,中国市场的所有资金都可以回到银行,而不是像欧美市场那样,大资金为了规避破产风险,从银行流出大量投入债券市场,从而促进债券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因此只有将资金的本金风险放大,才能真正建设结构化的金融体系。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加入存款保险,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了第三方的有效保护。因此,存款保险对于民营银行与社区银行的意义更大。
存款保险如何走好
首先是存款保险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在设立之初,政府应当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一部分款项用以设立保险基金,作为该制度推行的强劲后盾。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逐渐成熟和完善,保险基金的来源应当逐渐以各参保银行缴纳的保险费为主。
其次是存款保险制度应当覆盖的对象问题。笔者以为不应该将所有的银行纳入该制度之中,实行所谓的“大一统”存款保险制度,而应对参保对象设置一定的条件进行筛选,如一定规模以下的银行强制参加保险,而规模以上的银行可以选择自愿参保。存款保险制度应当重点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也就是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存款实施全额保险,而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存款要么不实施保险,要么只给予部分保险。这是因为:一、对广大中低收入者来说,储蓄渠道主要还是存款,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会影响到银行业的经营,增加新的潜在风险;二、对于大额存款人,其更多的资产可能投放在其他领域,分散投资理念较强,因而承受风险能力也较大,即使银行破产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亦不致太大。
再次,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应以何种关系而存在?或者说存款保险机构究竟需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督和管理。若接受央行的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则可能会形同虚设,没有独立性可言;若两者相对独立,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上,两者的职责又难免会重叠,基于此,如何有效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又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问题。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后可能出现道德风险。这个问题相当经典,但又无法回避。存款保险制度将为参与保险的中小银行构筑一道安全屏障,中小银行则可能倚仗这道屏障,追逐高收益而置自身于高风险之中。如何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则要依赖制度的优化设计和相关主体的配合。(谈儒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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