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规范外资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
为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中国保监会今天下发《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外资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上述通知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相关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第一,关联企业须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第二,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相应的评级标准。第四,与再保险关联交易前相比,外资保险公司不存在再保险关联交易后承保利润、净利润发生大幅下降的现象。第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关联交易的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应在其年报中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特别是再保险交易前和再保险交易后盈利的变化。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应在保监会指定报纸、本公司互联网站上刊登再保险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和《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前、后业务经营情况表》,并提交在上述报纸、网站刊登再保险关联交易情况的报纸、屏幕截图等证明材料。外资保险公司在本公司互联网站上刊登的再保险关联交易情况的信息应当保留至少5年。外资保险公司在本公司互联网站和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相关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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