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陷偿付能力困局 去年四险企仅新华上升
保监会的一纸公文,使未来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明朗化。
4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 《规划》)。《规划》提出,将用三至五年时间建成偿付能力监管第二代制度体系。
在《规划》发布的同时,中国保险企业正面临着偿付能力受损严重的现实难题。受资本市场动荡与业务迅速扩张的影响,2011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下降很快:如中国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由去年年初的212%下降至年末的170.1%;中国平安去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6.7%,较2010年的197.9%下降31.2个百分点;太保偿付能力由2010年末的357%降低到去年末的284.2%;新华保险则因IPO上市,偿付能力充足率由年初35%上升至年末155.9%。
保险业偿付能力困局
保险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一直是困扰中国保险业的一道难题。以寿险领头羊中国人寿为例,去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严重。虽然去年下半年300亿次级债使得公司偿付能力暂时有所改善,但四季度资本市场下行对偿付能力消耗很快,使年末偿付能力又与年中相差不大。
保险行业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从保险公司层面上来说,改善偿付能力的具体措施包括:股东的增资、发行次级债、调整产品结构 (不同的产品对准备金要求不同)、调整投资资产结构、控制公司的内部费用等。此外,再保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改善偿付能力的措施,通过再保险可以把责任和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快速解决资本需求,改善偿付能力。
事实上,目前不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趋于窘迫。加之资本市场的动荡,引发了2012年新一轮的保险融资潮。数据显示,国寿、平安、新华今年融资计划总额高达870亿元,仅太保表示年内无融资计划。
具体而言,新华保险将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5年期次级定期债务,以及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10年期债务融资工具;中国平安将公开发行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人寿拟发债460亿元,其中拟在境内向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不超过380亿元次级定期债务,一期或分期发行,拟在境外发行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次级属性债务融资工具。
相对于上市保险公司和大型保险公司,合资寿险公司的融资渠道更为有限。
“二代”监管模式强化偿付监管
从2003年至2007年底,保监会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之后,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进,金融监管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快速发展,其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
对此,保监会发布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指出,在适应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客观需要上,用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整体框架来打造“二代”监管模式。
其中,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主要是定量监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今后几年内,“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推进步骤明确为:总结评估阶段、专题研究阶段、形成制度阶段、测试完善阶段、发布实施阶段。具体到2012年全年,将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过去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下一步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今年主要是做好前两个阶段的工作。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第二代制度体系将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赔款和给付责任;将以风险为导向,全面监测保险业的各类风险,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准确把握行业风险底线,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同时,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快行业转变发展模式,实现业务增长、经济效益、服务水平和资本管理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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