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品牌:长安铃木;
投诉车系:雨燕;
投诉车型:2010款 雨燕 1.3L MT 炫乐版;
投诉时间:2013-6-26 6:17;
投诉详情:
我于2012年7月20日,在铁岭市北方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长安铃木4S店,消费692元进行了己有长安铃木雨燕双后减震器的更换。长安铃木4S店当时和现在仍然承认所更换的双后减震器是原厂部品,但就是这样的原厂部品,却在2013年6月18日,使用最多不到11个月,累计行驶里程不到一万五千公里的情况下,再次出现严重漏油现象。我自然想到该部品减震器应该会在保修期内,但是令人失望的是,长安铃木4S店的服务前台主管杨凯向我告知:整车的原厂减震器的保修期限是两年且累计行驶里程在六万公里内;而经过更换的全新原厂减震器的保修期限却是半年且累计行驶里程只有一万公里。这里我不能理解,同样出自长安铃木的原厂部品减震器,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且相差悬殊的保修期限规定?我查阅了市面上大量其它汽车厂商的保修规定,都没有类似长安铃木的这种规定!我认为:除非长安铃木4S店能够拿出质量监督部门认同这种做法的证明,否则,这就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这种霸王条款导致我失去了应有的享受保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厂家的回复我不能接受,它的规定到底符合什么相关法规,难道只是口头说说而已!我知道厂家的这种做法造成的危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就是霸王条款。它所依据的什么所谓“法规”难道可以凌驾于国家大法之上!长安铃木厂家这种做法既不合情(其它厂家都没有这么做),更不合法(违反消法第2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