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五伦”作为现代经济、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中调节各种关系的伦理准则,在塑造道德人格,和谐人际关系,保障经济繁荣,建设民主政治,建构良序社会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
“伦,辈也。”它最早是指宗法社会中家庭成员不同辈分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家庭伦理秩序。当这种家庭人伦关系与社会人伦关系“衔接”与“扩充”开来后,一种特定的社会人伦架构由此产生。孟子言:“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便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伦架构和社会秩序。这种由五种社会关系而建构的人伦道德范型就是我们所说的传统“五伦”论。在中国几千年文明历史长河中,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伦规范几乎为历代炎黄子孙所遵循,因而在塑造道德人格、和谐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均起过巨大作用。今天,对传统“五伦”论进行扬弃和改造,可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提供一条重要管道和有效载体。
(一)可实现传统五伦论的价值超越与再造
诚然,传统“五伦”论中确实有一些消极落后的成分,尤其是这种人伦范式在汉代被异化为“三纲五常”之后,其落后性、消极性更是显露无遗。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完全视其为封建糟粕、将其抛弃的理由。事实上,孟子的“五伦”论中具有很多科学合理的内容。如果我们立足于当前道德实践的客观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改造和创新,那么,这一珍贵的历史道德资源必定重现昔日光彩。而“新五伦”——“父子有亲、官民有义、夫妇有责、长幼有序、人我有信”——不失为实现传统五伦论价值超越与再造的不二之选。
“新五伦”中,“父子有亲”的精义是“父慈子孝”,要求父母慈爱与子女孝敬相互呼应、相得益彰。亲子之间不仅具有天然的血缘联系,而且应以现代平等和民主的精神对其进行充实,建立一种社会性血缘亲爱、平等自由、互惠共荣关系。具体而言,父母要负责地抚养、教育子女成人成才,在这一过程中,父母要以身作则、循循善诱,为子女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反之,子女也应在父母年老之时担负起奉养、孝敬父母的责任。孔子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一语道出了孝的真谛。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空巢”现象越发严重,子女的探望和陪伴已成为十分宝贵的孝行。此外,子女还应努力追求事业,以事业的成就予父母最大孝敬和安慰。
“官民有义”不仅是对“君臣有义”的话语转换,更是具有全新内容的一伦。这是因为,在我国民主政治条件下,民主法治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高原则,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赋予的,官民之间也随即建构起了一种双向的权力与义务关系,也即一种实质性的权力义务契约关系。履约的基本要求就是官民之间要达到服务与被服务、监督与被监督、信赖与被信赖相统一。对于官员来说,其义务和责任就是“为人民服务”,“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以此展现出良好的“公仆”本色和诚信品质,以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就普通百姓而言,要在充分信任为政者的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表达诉求,监督官员行为,履行好“主人翁”的角色义务。
“夫妇有责”是对“夫妇有别”中的糟粕给予抛弃并在汲取社会性别平等理论营养基础上的现代性转换。夫妻之间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契约关系,双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尊卑之分;在权利义务方面也是双向的。夫妻彼此诚实、平等地履约,相互忠贞,“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才是恩爱夫妻。此外,夫妇要共同赡老抚幼,既奉养和孝敬好父母,让父母年老以后过上开心快乐的幸福生活,又抚养教育好子女,使子女独立自信,健康成长。这二者皆不可偏废。与此同时,还要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创造价值,为家庭生活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和文化环境。
“长幼有序”则与孟子的思想一脉相承,突出强调长辈与晚辈、年长者与年幼者之间要长幼分明、安伦尽份。由此延伸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尊老爱幼、助贫扶困、友爱奉献的社会道德风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无形的也是最大的资本,因而“朋友有信”必须突破熟人社会中血缘亲朋的局限而转换成为生人社会中面向所有人的“人我有信”。这就要求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履约守信,共建契约文明,在政治活动中诚信理政,为民谋利,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一诺千金。因为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经无信不活,政无信不通,国无信不胜。它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组织或一个企业,也是一个国家安身立命的根本。
由上可见,“新五伦”作为现代经济、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中调节各种关系的伦理准则,在塑造道德人格,和谐人际关系,保障经济繁荣,建设民主政治,建构良序社会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说:“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要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此言确实深有见地。它指出,落细落小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谛就是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关联且深度融合。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融入亿万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去,成为引领人们积极进取、创造美好生活的内在思想信念、精神动力与价值追求,才能生发出尊德性、敬规则、尚法治、讲文明的社会道德气象,这样,落细落小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方能尽早实现。
那么,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进“寻常百姓家”并与亿万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深度融合,是否需要一定的载体、路径或通道呢?答案是肯定的。“路径依赖”理论告诉我们:无论物质性组织系统(如经济、技术、管理等)还是精神性组织系统(如思想、道德、观念等)的运行、发展一旦进入某个特定路径(不论好坏),就很容易产生路径锁定并因而不断自我强化。由此可知,落细落小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找到这样的有效路径、载体与通道,进而使其在此路径上不断获得“正”反馈和正强化,进而一步步深入人心。而“新五伦”作为人们社会交往中最生活化、最常用、最不可或缺的人际道德规范,以社会主义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为价值内质与伦理旨趣,因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有高度契合性。不仅如此,“新五伦”几乎对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有规约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践履着“新五伦”。这就说明,“新五伦”恰恰能够为落细落小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良好的“正”反馈与“正”强化,故“新五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的有效载体和路径。
(三)要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道德践履
毋庸置疑,要使“新五伦”承担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的路径与管道角色,就必须以科学的社会规约赏罚机制、良好的道德教育、民间组织的引领训练与理性敬畏心态等作为强有力支撑措施,使其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道德践履。
首先,对“新五伦”中的某些内容法律化,增强其约束力。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由此可见法律对人行为的强制和威慑力量。事实上,“新五伦”中的每一伦都可以从法律的视角进行关照并渗透其中。如,父子关系可以通过婚姻家庭法以及刑法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各自法定义务;官民关系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定政府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夫妇关系可以在婚姻法中强化夫妻彼此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人我关系可以通过信用法等相关法律确认生人社会中人们经济和社会交往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进入和渗透,将为“新五伦”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提供强有力支撑。
其次,要建立完备的社会制度体系激励人们信守“新五伦”。制度是对人们行为的刚性约束,它具有赏善罚恶的重要功能。运用社会制度进行社会赏罚,目的是扬善抑恶,激发人们的知耻心和向善心,提高人们的自律心和自觉践行道德的能力。因为惩罚罪恶,能防止无德者作奸犯科;奖赏有功,可引导有德者行善立功。赏罚严明,自然会起到劝善止恶、行善除恶的作用。当代社会,社会赏罚首先是指政府建立一系列正式制度就一些特定行为的好坏和善恶性质对行为者实施的奖励或惩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法律约束制度、市场竞争制度、职业主义制度等,以通过制度的利益赏罚支持道德的价值导向。行政规约赏罚机制能够以行政命令、法规约束人们行为并对违章违规现象实施处罚。此外,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社会道德也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与赏罚。它不仅能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还能够褒奖“道德善”并对“道德恶”实施道德制裁。媒体舆论也如同道德一样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进行隐性规约赏罚,因为人们在行为前总会考量大众将会有何看法,而大众舆论一旦形成共识,就会产生“群集效应”,展示出强大的赏善罚恶功能。
第三,要扎实开展道德教育把“新五伦”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律。《论语·为政》中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毋庸置疑,良好的道德教育对人的品格塑造、道德养成都有重要作用。故而,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耻感教育,对人们体认、内化与实践“新五伦”大有裨益。
第四,发挥民间组织的引领和训练作用,推进“新五伦”的践行。西方学者M·萨拉蒙指出,民间组织的特点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这使得民间组织的活动能扩大社会公益供给,救助弱势群体,在创造社会资本,倡导生态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发挥自身的独到作用。在道德建设方面,民间组织也能够发挥对公民的道德引领与道德训练的重要价值。可以断言,民间组织的活动及其道德引领与训练,能够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水平和道德践行能力,这对于“新五伦”的践行将助益无比。
第四,要积极培育人们的道德敬畏以感躬身践行“新五伦”。道德敬畏是指人们内心产生的对道德、法律与良俗的一种既敬又怕的心态。孔子认为“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就是说一个人要想成为道德君子,就须怀有一颗道德敬畏之心。康德的义务论学也告诉我们,要对“头顶的星空”与“内心的道德法则”保有同样的敬畏之心。由此可见,努力在全社会培育出敬畏自然、敬畏法律、敬畏规则、敬畏生命的心态,也是人们自觉践履“新五伦”必不可少的心理维护与支撑机制。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伦理学会会长 龙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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