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陪审员也是司法调解的重要角色,有利于协助法官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发挥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有利于从公众常识、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乃至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也是司法调解的重要角色,有利于协助法官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备受社会关注的人民陪审员法近日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人民陪审员法共计32条,从选任机制、参审范围、管理奖惩、履职保障等方面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法提出,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在参审案件范围上,增加了死刑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人民陪审员法有望破解实践中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为人民群众以参与司法的方式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提供了有效法律支撑。
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质上是司法民主化的产物,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突出问题,人民陪审员曾经一度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法庭稻草人”。2015年4月,中央深改组通过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此后,全国人大授权在10个省的50个法院开展了为期三年的试点,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陪审员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这次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不是首次,在我们国家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有类似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同等权利,都是体现人民司法的性质。比如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参加法庭审理,向当事人或者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合议时陪审员要发表意见,表决时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结果。当然,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则人民陪审员不能完全拥有法官的权利,比如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同时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判。这次人民陪审员法增设七人合议庭,以满足审理重大案件的需要。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由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是这次改革中的一个创新。组成这样一个合议庭审理案件更为慎重,更能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比较丰富,对民情民意比较了解的优势,而且还能带来社会上的价值观、正义观。
诚然,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权专属于司法机关,但司法民主是现代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防止司法专断、司法专横有积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
从法理上讲,人民陪审员制度彰显了司法的民主化和平民化。扩大司法的公众参与,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民主性,防止法官个人独断,带入更多的公众常识和共识。司法审判不是司法精英的独角戏,司法审判也要吸纳更多的公众常识。并且,由平民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往往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
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发挥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有利于从公众常识、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乃至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单纯就法论法的狭隘和偏差,同时,人民陪审员也是司法调解的重要角色,有利于协助法官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更容易收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民意并吸纳入司法裁判,增强司法裁判的民意性和合理性。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阳光司法,保证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陪审员既是一种审判案件的角色,也是一种监督法官的角色。当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和法官专断,但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是万能的,不能指望靠人民陪审员来反腐,毕竟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和主要是为司法民主而设计的。
要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老问题,就必须给足人民陪审员独立的发言权和话语权。人民陪审员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及主审法官要充分让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畅所欲言,尊重人民陪审员独立的发言权,让社情民意在审判中得到充分的彰显。
需要指出的是,从角色定位上讲,人民陪审员毕竟不是职业法官,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有别于职业法官的选拔、培训、管理、使用和评价的新型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常住居民中选任,采取“随机抽选”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以“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在确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在履职保障方面,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当然,人民陪审员法毕竟是一部相对原则化的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建议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庭审程序、评议规则等问题,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问题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真正落地,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高效有序运行。(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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