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通过京东平台从昆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宣称产自越南的百香果。因越南百香果未获准进口,张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今天(3月15日)上午,朝阳法院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因查明该商品实际产地为广西,认定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构成欺诈,判令该公司退还货款1048元,同时向张先生支付三倍赔偿3144元。
因双方当事人都在外地,不便到庭,朝阳法院利用该院互联网诉讼平台,首次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2017年11月12日,张先生在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某生鲜专营店购买“新鲜满天星百香果2.5kg”15件,支付1048.5元。该商品宣传页面显示,百香果为“越南进口”。张先生发现,越南百香果并未录入《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据此张先生认为其购买的百香果系违禁水果,不符合食品安全。而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表示,张先生购买的百香果实际产地为广西,并非越南,产品页面系标注错误。
张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认为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产地宣传存在欺诈,构成误导,要求退还货款1048元并索赔三倍赔偿3144元。
今日利用互联网诉讼平台进行的庭审中,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出示了涉案百香果的品牌证书,表示涉案百香果产地实为广西,并非越南,该公司对张先生提供的产品页面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但承认产品页面确曾标注上述信息,但该信息为被动填写,现页面已经修改,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因来京诉讼不便,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于今年1月申请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朝阳法院予以准许,并指导双方操作。朝阳法院信息办主任任小燕介绍,“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准许后会在办案系统中预定网上开庭,随后当事人会在微信接收到开庭提醒消息,通知开庭案件的案号、开庭时间等,同时收到一个开庭识别码,当事人或代理人只需根据诉讼平台提示在电脑或手机端下载安装网上开庭软件,开庭当日通过开庭识别码登录账号,便可通过远程实时视频参加庭审。”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庭审进行了大约30分钟。开庭的电子笔录会生成二维码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扫码后通过电子签名签署笔录。休庭大约10分钟后,法庭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与张先生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虽该公司对张先生提供的宣传页面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百香果产地实际为广西,但商品详情及图片宣传中均载明产地为越南、来自东南亚等信息,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宣传产品产地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张先生货款1048元,同时支付三倍赔偿3144元。
据粗略统计,朝阳法院每年仅涉及京东、淘宝、亚马逊等电商平台的网络购物纠纷就达近千件,此外还有大量涉及互联网的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远程开庭将大大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特别是外地当事人,减少了往返奔波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