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当前节日交通出行已由传统的出租车、公交逐步转向新型的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网约车、租车等。共享汽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还车后仍被异常扣费、遇到磕碰剐蹭责任判定难、充电续航受阻等。目前,共享汽车行业监管、交通事故处理等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在共享模式下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成为共享汽车平台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看一个今年发生在湖南长沙的案例。正在长沙读研的小郭在春节期间租了辆电动汽车,不料出了一次剐蹭事故。小郭告诉记者,按照租车平台的说法,对方车损4660元,保险全额赔付4660元,租车平台却要另外收取948元的“保险溢价费”。
租车公司是这么解释的: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保险溢价费收取范围是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30%-35%。如果出险金额在1500元以内,则无需车主自行赔付,但超过1500元就启动了商业险,需要消费者先行垫付出险费用,待消费者去保险公司完成报销流程后,保险公司会将出险费用打入租车公司账户。租车公司则会在扣除“保险溢价费”后将余款打给消费者。此外,如果租车时购买了10元的不计免赔险,还能再抵1500元的商业险。”王跃华表示,除保险溢价费外,如果车辆发生严重事故还需缴纳“加速折旧费”,如果因为维修耽误了正常营运,还需缴纳“车辆停运损失费”。
这样的计算方式到底是不是合理?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分析指出:“对于租车这种情况,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发生相关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能面临着要承担名目繁多的费用,是一个很大的负担,是一种权益的侵害。特别是所谓的‘保险溢价费’,这是租车平台公司完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平白无故扣下来的钱,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或者合同依据。消费者应该坚决予以拒绝。同时要特别注意,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在维修过程中,停运的费用恐怕也要由消费者支出,这个费用是很高的,消费者一定要特别的注意。”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也表示:“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汽车的出租方会承担比较高的保险金额,这是众所周知的。一种观点是认为这种保险的溢价费应当是在经营成本之内的,应该之前就考虑在内。另外一种情况可能是因为经营成本已经很低了,这时候如果需要消费者去额外承担,也应当尽到一个充分告知的义务,并且所收取的费用不能够超出保险公司所收取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