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烈竞争的电商市场再现强制站队现象。日前,美团外卖、饿了么与新入市的滴滴外卖在无锡市展开激烈价格战,要求商家站队,“如果使用滴滴平台,就不能使用美团平台”。无锡市工商局迅速介入,约谈3家外卖平台企业,3家企业最终承诺整改。法律人士表示,在电商竞争中强迫商家“二选一”站队,已涉嫌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外卖“三国杀”强制商家站队
4月9日,刚进入外卖市场的滴滴外卖在江苏省无锡市上线,随即引爆与外卖市场两大巨头美团外卖、饿了么的“激战”,三方都以高额补贴吸引消费者,甚至推出“一元吃炸鸡、一元喝奶茶”的优惠。
激烈的竞争甚至发展到了强迫商家站队的地步。据当地媒体报道,商家在使用滴滴外卖后,发现自己在美团外卖和饿了么的商铺被无故下架,无法登录。甚至有外卖平台的市场经理表示:“如果你要上滴滴,就把美团和饿了么都关掉。”
无锡市工商局公布的信息显示,该局陆续接到部分入驻外卖平台的商户递交的举报材料,内容主要集中在商户因上线滴滴外卖而被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强制下线。接到举报后,无锡市工商局迅速介入,展开调查,走访了近30家被下线商户,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并于4月11日约谈当地的美团外卖、饿了么、滴滴外卖3家外卖平台。
无锡市工商局表示,经过初步调查,相关外卖平台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经营行为。该局责令相关外卖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包括立即停止实施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违法行为,配合执法部门开展相关执法调查,主动纠正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等。对此,3家外卖平台均表态,将按照要求立即整改。
“此次无锡市工商局应商户的举报对外卖平台进行调查,虽然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没出来,但是反应迅速、态度鲜明,值得点赞。”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
定性垄断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从腾讯与360大战要求用户在QQ和360管家之间“二选一”到阿里、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在618、双11大战中要求商家站队;从在线旅游平台同城指责途牛旅游网要求供应商“二选一”到腾讯旗下的超市禁用支付宝……近年来,电商平台强迫商家或消费者“二选一”站队的事件屡次发生。在法律专家看来,该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告诉记者,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站队的行为早已经被原工商总局2015年9月2日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所明令禁止。该《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而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可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曹磊认为,尽管该《规定》直接针对的是集中促销期间的“二选一”,但是无论是集中促销期间还是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二选一”,其本质都是相同的。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则表示,“二选一”是一种排他性交易,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即“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要认定“二选一”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先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没有正当理由”。
“两个条件中,后者比较好认定。因为对于商户而言,外卖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商户都希望加入多个外卖平台,拓宽销售渠道。同时,选择哪个销售渠道也是商户的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商户的销售渠道可认定‘没有正当理由’。但要认定外卖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则需要执法部门通过对其市场占有份额的计算进行认定。”赵占领解释说,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所谓市场支配地位,其依据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于如何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明确规定。所以,不论是美团外卖、饿了么,还是滴滴外卖,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还有待进一步确定。
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
有观点认为,在适用《反垄断法》门槛高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二选一”站队的行为进行查处。
曹磊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中就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赵占领告诉记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外卖平台以强制下线来威胁商户,要求商户退出其他平台,该行为本身就具有强迫性质,与商户的意愿相悖。而且“二选一”不是通过提高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来进行良性竞争,也不是让商户基于对不同平台的比较而自主选择,而是通过强迫商户站队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显然有悖商业道德。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还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加入了“消费者”这一考量因素,即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不再仅限于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户在外卖平台压力下“二选一”,自身品牌、消费者、其他外卖平台都将受到影响,显然损害了消费者以及其他外卖平台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