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乐园最近因门票引发的风波不断。在经过上海市消保委约谈并改变季卡补卡费过高的问题后(详见《中国消费者报》4月16日1版《即日起游客遗失迪士尼季卡免费补》),日前又有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称其网购的上海迪士尼乐园季卡在未激活的情况下要求退票,遭到迪士尼拒绝,理由是:门票“一经预订不支持退票”。专家分析认为,此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门票“一经预订不支持退票”
周女士告诉记者,今年3月30日和4月9日,她分两次通过飞猪平台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旗舰店”购买了3张“春夏畅游季卡”无限卡,总共花费约4000元,该卡未激活使用。由于出游计划被取消,周女士于4月10日申请退票,遭到拒绝。迪士尼方面称,畅游季卡一经预定便不支持退票,消费者可将门票转送他人。周女士联系飞猪平台客服,希望其介入并调解,但对方表示“只能按照迪士尼的规则办”。截至发稿时,周女士的退票申请依然未被受理。
事实上,微博网友对迪士尼门票的吐槽也不在少数。大多数人通过不同购票渠道订购了迪士尼门票后,发现退改过程相当艰难:无论是买错票面类型、调整出行时间,还是遇到突发疾病,无一不被驳回退票、改期请求。
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旻认为,《消法》中明确规定,除了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经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4种例外商品外,其他网购商品均可七天无理由退货。迪士尼门票是为了生活所需的消费型需求,属于《消法》中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购商品。即便迪士尼官方在预定须知里提示门票“一经预订,不支持退票”,但这样的行为,在格式合同里属于霸王条款,与《消法》相悖,均为无效条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指出,《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迪士尼不予退票的规定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的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进一步指出,相关监管部门应主动监管霸王商家。董毅智称,迪士尼方面可以依据《合同法》,称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产品的退还不会造成价值贬损,属于“可退还商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让消费者为几千元门票状告迪士尼这样的跨国公司维权,有很大难度,需要监管部门做出实质行动,主动监管、及时介入,汇总情况、及时反馈。
电商平台该担何责
销售迪士尼门票的电商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人士认为,如果电商平台只是单纯的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平台,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电商平台是销售方,就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贾路路认为,如何认定电商平台的责任要根据电商平台在交易中的具体地位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如果电商平台只是单方面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那么其就没有对平台内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许多判例做支持。但是如果事后经消费者投诉,确定电商平台明知商家存在霸王条款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屏蔽或者下线商家相关产品信息的处理,否则就消费者此后损失扩大的部分电商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电商平台与商家合作,参与了销售,那其身份就从第三方平台转变为经营者,就应当对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负责。由于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电商平台与商家一起承担责任。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兴发则认为,即使电商平台不是网购合同的直接交易方,也并不意味着它与交易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首先电商平台有对商家进行审核的义务,包括对店铺的营业执照等各种证件的审核。其次,电商平台对商家有监管义务,如果商家有违法经营的行为,平台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管。再次,当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出现纠纷,电商平台还有向消费者提供店铺经营者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