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承办法官积极履行职责、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该两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月12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两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法官的高效调解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2015年4月27日,被告李某驾驶一辆普通客车在拐弯时将骑着摩托车的张某发生刮碰,摩托车倒地,造成张某及摩托车上乘客杨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两人均为十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张某住院10天,共花费医疗费8650元,杨某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用3200元。经查实,该普通客车系李某本人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本起事故发生车辆保险期间内。出院后,张某、杨某分别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原告张某和杨某系同村村民,两家为前后院邻居,遂决定以此为切入点,以调解方式化解这两起案件。由于被告李某在原告张某和杨某住院期间,只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便不愿再支付任何费用,认为其余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经多次做庭前调解工作无果后,承办法官决定对该两起案合并审理。
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原、被告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主审法官遂抓住时机,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双方仍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互不让步,使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主审法官沉着应对,从情、理、法入手,耐心进行调解工作,并分别向原、被告阐述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积极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促使他们分别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作出了让步,自愿达成调解以下调解协议:二原告适当减少了赔偿数额,被告李某自愿一次性赔偿二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也同意在收到调解书后20日内一次性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
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承办法官积极履行职责、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该两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