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8月24日,泸州老窖商标侵权“礼享”商标案新闻通气会在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进行。
泸州老窖侵权“礼享”商标案再被起诉
2015年8月24日,泸州老窖商标侵权“礼享”商标案新闻通气会在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进行。
上午,映象网记者来到新闻通气会现场,代理律师详细的介绍了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原告田晓明(礼享商标持有人)起诉案件的审理过程。
据了解,原告田晓明在2011年2月和2013年6月,分别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礼享”商标注册证,核定的使用范围为第33类,即酒类商品。
原告 田晓明
2014年,田晓明准备推出自己制作的“礼享”定制酒时,发现市场上正在流通着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泸州贡·礼享酒,田晓明认为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使用权,委托律师与2014年4月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该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对此,泸州老窖并未给予回应,也未停止其侵权行为。
2014年5月18日,田晓明就河南亿佳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柒泉金池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向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令:1、泸州老窖公司停止泸州贡“礼享”“新礼享”产品的宣传、生产、销售行为,并销毁与次有关的产品;2、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全国性报纸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泸州贡·新礼享被查封侵权产品
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泸州老窖并未停止其相关侵权行为。
为了净化市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酒类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警示,原告田晓明在2015年8月21日再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代理律师基于以上事实,向媒体通报,以上三被告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之要义置之不理,漠视《商标法》的根本立法目的,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净化市场、避免混淆,导致误导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此恶意行为不仅持续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市场经济持续的严重破坏。
在发布会上,原告礼享商标持有人田晓明向记者出具了《礼享》商标证、一诉《起诉状》、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判决生效后被告在全国部分市场所做的证据保全的《公证书》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