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等二十余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截图
另通知第三条共制定36条联合惩戒措施如下:
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进入旅游市场。
2.限制企业经营时的审慎性参考。
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4.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7.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8.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9.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0.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
11.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12.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13.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14.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15.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16.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17.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18.加强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监管。对失信当事人从事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
19.作为导游证审验换发及领队资格确认时的重要参考。
20.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监管。
21.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
22.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其融资授信的参考。
23.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4.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25.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不予支持。
26.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等监管活动中,将失信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7.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28.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29.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0.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31.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32.供纳税信用管理时的审慎性参考。
33.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等荣誉。
34.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5.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
36.其他惩戒措施。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失信当事人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记者 裴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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