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5岁的侯女士随团到印尼巴厘岛旅游时,在海边散步时被海浪拍伤致骨折,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老太沙滩散步被海浪拍骨折
起诉旅行社未尽告知风险义务 被告辩称属意外
65岁的侯女士随团到印尼巴厘岛旅游时,在海边散步时被海浪拍伤致骨折,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回国后,她再次进行手术治疗。事发后,侯女士将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称被海浪拍打致骨折
侯女士起诉说,2013年12月19日,她与北青旅签订了赴印尼巴厘岛旅游合同,实际由众信公司带领旅游,该公司还代表原告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去年1月7日下午两点左右,她在巴厘岛海边被海浪将右腿的胫骨,腓骨及胫骨平台打成骨折。当天,侯女士被送往巴厘岛国际医院救治。该院当时诊治出胫骨、腓骨骨折,进行了胫骨打钢板体内固定手术。
侯女士回到北京后就去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发现胫骨平台也有骨折并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过多次协商,太平洋保险公司给付侯女士近5万元赔偿。为此,侯女士起诉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庭审中,应法官要求,原告方将保险公司确定为本案第三人,要求对方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北青旅和众信公司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方均否认应担责
原告代理人称,根据合同约定,北青旅应对原告旅游途中可能遭遇的事故进行告知并采取必要措施,当天导游未告知海浪可能很大。众信公司作为接待方也未尽应尽的义务。而太平洋保险则尚未足额赔付。
北青旅认为,公司的提醒义务有限,原告被海浪打伤属于意外事故,故不应承担责任。众信公司表示,其与原告并未签订旅游合同,不应成为被告。
对于原告主张其是被海浪拍伤,北青旅和众信公司也均提出异议,称医院出具的伤情材料未写明是海浪拍打骨折还是经海浪击打后摔伤,而鉴定结论为摔伤,原告未能如实告知伤情。二被告认为,当天为自由活动,领队及导游无法跟随,原告自己摔伤是由于自身注意不当,旅行社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太平洋保险则称,公司已根据保险合同赔付了原告医疗费和伤残保险金,已履行了义务。庭审最后,被告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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