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中,导游卖力游说游客购物,很大程度上和导游的回扣联系在一起。为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导游不得拿回扣。
《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导游人员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旅游经营者支付导游人员的报酬应当与其服务质量相适应。
这是《草案》在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作了细化和补充。针对调研中反映的导游人员工资低甚至零工资等问题,《草案》结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了具体要求。
导游不得拿回扣,佣金应如实入账
现实中,导游卖力游说游客购物,很大程度上和导游的回扣联系在一起。为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导游不得拿回扣。
《草案》中提出,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所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且其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二、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得回扣。
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给付旅行社佣金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入账。
省人大财经委对《草案》立法调研时,有的地方、部门、企业认为,关于导游工资性收入与获取回扣和佣金,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还需要细化。
旅游购物,游客有权选择不参加
《草案》规定,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未事先约定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可以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或者旅行社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选择不参加。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消费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各方面。据有关方面统计,我省旅游总收入中,购物约占26%的份额。但是同时,旅游者合法权益在购物中受到侵害的情况也很突出。
在省人大财经委的立法调研时,对于旅游购物的规定,有意见认为,如何既符合实际、又能规范秩序,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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