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根据这一条例,在公园内使用音箱、扩音器等扬声设备和管乐器、敲击乐器等设备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这让人想起了前不久的一条新闻,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成为华人晨练、健身的重要场所,但随之而来的音乐扰民问题不断遭到附近居民的投诉与抗议。当一支华人舞蹈队在该公园排练时,接到报警后前来的警员将领队铐起来并开传票,控罪理由是“在公园内没理由地制造噪音”。
到公园里唱卡拉OK、茶余饭后跳舞做操,本无可厚非,支持者赞其丰富了中老年人娱乐生活,但反对者认为“音响太大,吵得人心烦”,又影响周边想清静生活的人。确实,音乐从来都是美好的,如果音乐成了让人厌恶的噪音,那么,肯定是选在了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
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苛刻,其中就包括原来可以忽略不计的噪音干扰,宁静的城市环境已成为每位市民的心愿,也越来越容不下这种以音乐形式出现的噪音。
其实,于公园里的那些歌者、舞者,换一个场合和时间,比如自己需要安睡时、读书时,同样容不得这样的音乐噪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岂能为了自己的尽兴,而不顾乃至损害他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实际上,这于公民,也不过是起码的道德规范。
应该说,现在因公园噪音扰人而引起的纷争,已越来越频繁。事实证明,只靠健身者的自律,是靠不住的。在公园里唱歌跳舞,也必须有法可依,毕竟,公园作为公共场所,要维护绝大多数市民的需求,如果健身者的行为,扰乱了他人的生活,越出了法律和道德的边界,理应受到约束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