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 让旅游更有保障

2013-09-24 17:34 来源:河南日报

  中秋节过后,将迎来十一黄金周,中国首部《旅游法》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但新法出台后,如果做不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法将丧失权威,难以执行。为了配合《旅游法》的顺利贯彻实施,近日,记者采访了河南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千利民,就旅游局职责、旅游纠纷如何解决等问题进行解读。 

  记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哪些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千利民: 依照《旅游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和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以及其获证之后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有权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记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千利民: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然后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最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如果游客在自由安排活动期间遭受损害或者损失责任如何认定?

  千利民:根据《旅游法》第70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由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可以不赔偿损失。

  记者:旅游者能否被拼团,拼团后发生了纠纷,找谁负责?

  千利民: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必须事前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游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责编: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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