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9月2日发布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旅行社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导游证和领队证的取得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旅行社必须按规定比例配备导游
通知指出,旅行社设立时要具备“必要的导游”,其必须持有《导游证》,数量不得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的20%且不少于3名,且要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相应许可条件。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南京目前虽然有500多家注册的旅行社,但不少小旅行社充其量只能算“二道贩子”,他们从大旅行社拿产品,然后转卖给游客,为了节约成本,根本不养导游,收到客人后,要么“转包”给别的旅行社带,要么临时到导游管理中心聘用兼职导游。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少问题。
“此举主要是提高旅行社的营业门槛。”南京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管理处负责人表示,从今年10月1日起,如果想新办旅行社,就必须按照要求配备导游;那些已经成立的旅行社,则给了一年的“缓冲期”,让旅行社自己规范整改,如果明年10月1日后还没有按要求配备导游,就要被依法停业整顿了。
游客遇险时,可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救急”
通知还明确,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管理处负责人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他说,目前南京做境内游的旅行社在注册时需缴纳20万元的保证金,而出境游则要缴纳120万元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