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实施 旅行社宣传太“朦胧”或遭罚
《旅游法》10月实施 国家旅游局细化有关规定 部分行程在国庆期间也按《旅游法》执行
《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国家旅游局在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指出,今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应当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法规做出了细化规定。
有分析指出,新法规实施后,一批经营不规范的中小旅行社将面临冲击,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行业洗牌,行业未来将从单一的“价格战”变为价格、服务、品牌的综合竞争。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可先行垫付赔偿
国家旅游局指出,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对于今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明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在旅行社的设立方面,拥有“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对于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