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子女若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将属违法。记者注意到,“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同时,我国也规定了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出台32年缘何“遇冷”?是谁动了你的探亲休假权?“常回家看看”何时不再“雾里看花”?
有假不敢请,父母陷“空巢”
“每年就春节回家呆几天,平时一个人在家,很冷清,生病也只能自己照顾自己,习惯了。”谈起儿子的假期,广西南宁的韦春树脸上充满了无奈。
韦春树今年63岁,妻子2009年因病去世,他的独子小韦现在在北京一家国有企业工作。韦春树说,平时儿子工作很忙,压力也大,一年到头,只有春节能回家看看,“这样的生活已经持续了五年”。
儿子不在家,韦春树只能“独守空房”,偌大的房子显得很冷清,“有时甚至不希望他回来,因为到离开的时候,心如刀割。”
一年中,韦春树不“空巢”就十余天,“掰手指头都可以算得清”,但他并不埋怨儿子。他说:“儿子有自己的难处,只是每逢节日,看到别人家庭团聚,热热闹闹,自己心里特别不是滋味。”
韦春树只是众多“空巢”老人的一个缩影,《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课题组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1.9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3%,而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高达2.02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4.8%。
“我也知道父亲一个人在家孤单寂寞,很需要陪伴,但是没办法,工作忙,压力大,没想过专门请假回去看望爸爸。”小韦说,以前也听说结婚前年年都给探亲假,但单位从来没有人休过,不敢向领导提,“只能放长假抽出点时间”。
记者在广西采访中发现,“空巢老人”不同程度存在饮食起居、日常护理等方面的难题,然而,更严重的是“精神空巢”,这对于生活在城市的老年人尤为明显,“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已是众多城市“空巢”老人晚年生活的真实写照。
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说,“空巢”是子女和父母的长期分离所致,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现状,依靠假期回家看望父母十分重要,中国正处在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精神”发展不能出现“断层”。
现实问题成为“绊脚石”
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简称《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其中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我们单位‘探亲假’落实很好,职工大多数都轮休,也不怎么影响工作。”供职于北京一家事业单位的李成谈起“探亲假”则充满了期待,他说,单位鼓励职工休假,这成为一种长期的“福利”。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探亲假”在少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落实情况比较乐观,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忙得没时间回家”成为一种现实无奈,“还有探亲假,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则成为不少职工的如实反映。
一位民营企业老板告诉记者,《规定》并未对私企、民企和外企作要求,同时,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太可能有探亲假期。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子女若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将属违法。周孝正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是“探亲假”的一项法律约束。
但是,记者调查显示,“常回家看看”并非易事,“高成本、竞争大、有假无绩效”等现实问题正成为“绊脚石”。
“有又怎么样?你敢请老板就敢炒!”小韦说,现在很多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并且企业明确规定请假与绩效、年终奖、升职等挂钩。“现实就是这么残酷,别说‘探亲假’,就是5天年假请的人也不多,平时还经常加班。”小韦说。
专家建议与“带薪休假”合并
《规定》公布32年,“探亲假”缘何遇冷?会不会成为纸上权利?不少网友质疑“探亲假”的必要性。
网友“苏州的风”说,“探亲假”形同虚设,现代通讯工具很发达,没必要休那么多天,它不符合现代工作的需求,应该废止。而网友“空中飞舞的小雪”则认为,“探亲假”给国人紧张的生活多了一个喘气的机会,也给家庭团聚多了一个空间,应加大执行力度。“呆在家和父母聊聊工作上的烦恼,多沟通交流,这样他们就没那么寂寞,对自己也是一种放松。”李成每年都会花十天时间探望父母。
周孝正认为,由于探亲假制度制定太早,缺少长期有效的宣传,落实状况确实堪忧,但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落实“探亲假”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常回家看看’虽已入法,但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也很难落实,结合‘探亲假’就是很好的落实机会。”周孝正说。
针对《规定》中未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问题,广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小迎认为,目前最重要的并非是制定多少假期,而是要将现有的休假制度落到实处,由于“探亲假”并非是强制性休假制度,在执行中逐渐偏离初衷,不妨考虑与“带薪休假”合并起来,打造成一个完善的平等的强制性的休假制度。
周孝正说,带薪探亲假期可以分散、多次完成,并扩大范围,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也应享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察,对于执行不力的企业、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