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在广州过夜,奖励标准由5元/人次提高至10元/人次。《广州市旅行社组织与接待外国人来穗旅游奖励办法》前日起实施,2010年版本的老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新办法,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获得行政许可或备案登记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及外地旅行社驻广州分社,开展组织与接待外国人来穗旅游业务工作可获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是:以包邮轮的形式在穗港口停靠并安排外国游客上岸观光的旅行社,按每艘邮轮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以直航包机的形式组织外国游客来穗旅游并入住本市酒店的旅行社,按每架次1万元人民币(每架次不低于100座)的标准给予奖励;以其他方式(如144小时、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组织外国游客来穗旅游,且安排游客入住本市酒店1晚以上(含1晚)的旅行社,按每人次1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比老办法,新办法有三大变化:一是奖励对象扩大,老办法只奖本地旅行社,新办法扩大至“在广州备案登记并取得工商执照的外地旅行社驻广州分社”;二是奖励范围扩大,新办法在老办法基础上将直航包机形式纳入奖励范围,且奖励力度比肩邮轮停靠方式;三是奖励力度扩大,组织外国游客在广州过夜的,原来是每人次奖5元,新办法提高到10元/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