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产、销售农药可入罪判刑,人们早已熟知,而且每年都有相关案例发生。违法使用农药也可入罪判刑,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认识。
其实,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屡屡出现问题,由于人们在认识上存在偏见,由于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没有法律界定、存在法律“盲区”,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农药就被推到“风口浪尖”、遭到人们的质疑,以至社会上“谈药色变”、甚至“仇视”农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极不客观的,也是极不科学、极不公正的。值得欣慰的是,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究竟应该怎样监管在各方的呼吁之下,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2013年应该是农药行业刻骨铭心的一年,湖南、湖北、河南、广西、江西等多省的农药企业应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有多名企业法人被公安部门羁押。正当人们惊呼法律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处罚不公的时候,今年早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已于2013年5月4日起执行。《司法解释》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将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对农药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实现全程监管,并且一视同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农药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农药的使用过程有法可依了,关键是各级执法部门必须对农药使用者的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而且还要执法必严,在执法过程中不讲情面、不留“死角”。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毒豇豆”、“毒乌龙茶”、“毒生姜”等令人痛心疾首的、违法使用农药的典型案例发生,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从而确保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湖南省农药工业协会汪建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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