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符兰平县长,在县人民法院出庭应诉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合并审理的原告黄某华、黄某莲等六人诉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海南一中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9月11日南海网)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符兰平县长此次出庭应诉,对行政首长响应新《行政诉讼法》要求,践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义务起到了示范作用。行政首长出庭,是对原告的尊重,是对法庭的尊重,是对法律精神的尊重。这样的情况已经逐渐多了起来。在百度搜索“县长出庭应诉”,可跳出来80多万个词条。
根据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并没有哪一条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而且法律也无权要求。但是行政首长应诉的意义在于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是政府的“一把手”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会提高依法行政的感性认识,更深地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行政法治理念。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体现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是负责人应尽的职责。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规定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以及行政案件比较多的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比如海安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将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情况与所在部门全体人员年终考核奖挂钩,不出庭扣1分,引发上访再扣分,全部门人员都要被扣奖金津贴,该出庭而不出庭,就可能变成“公敌”,里外不落好。
不仅出庭还要出声出效果。行政首长出庭常态化,不能把筹码全部压在讲自觉上,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很关键。仅仅出庭还远远不够。如在不少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坐在法庭上一言不发,一切都由律师代劳,自己更像一个旁听人员。要想出庭又出采,必须建立促动机制。如就庭审程序对政府负责人进行培训,建立必要的考核办法,实行庭上表现打分制,倒逼负责人主动出声。
平等原则既是一项诉讼原则,更是一项宪法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列为实现法治的五大原则之一。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告方是公民,被告方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首长,所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打官司合理合法。(张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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