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撤职降职处份的干部分消极怠工,称病休息工资照领……近来,受处分干部“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现象引起干部群众不满。湖北省委组织部通知撤职降职干部一月内明确工作岗位。(8月26《湖北日报》)
这就是标榜着“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的“父母官”,与流氓何异?简直老虎屁股摸不得,不敢查不能查,一旦查出有问题受了处分就耍起了脾气,多年的权利观助长了他们的任性,也是现有处罚制度的后续药力不足惯下的臭毛病。
某些干部迫于当时的舆论压力受到处分,但是撤职降职干部等过一段时间风平浪静都会在其他地方露脸,只是换了环境换了身份而已,只不过是在原有岗位上潜水了。这就属于带病提拔,“病还没治好”就“上岗上线”,想必这病的“余毒”还会刺激他们的小心脏扑通扑通直跳,就像一场虚惊过后依然如初。笔者以为这种撤职降职本就是不痛不痒的得处理方式,抑或这也是一种变相的保护责任官员的方式,没有一点震慑力,惯出了这些干部的臭毛病。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在撤职和降职处分24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被降为副处级;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被降为科员等。
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使之产生敬畏之心,这样才能避免助长他们抱着还能晋升的心态浑水摸鱼,知错不改。
湖北省委组织部所谓的一个月确定受处分干部的岗位的规定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一致,这样做不但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更是助长了为官不为的不良风气。
治理这类流氓似的官员,不能仅仅依靠短时间的岗位调整来解决。响鼓还得重锤敲,对于撤职干部处分到期后任用后屡教不改的,让他们一夜回到解放前,终身不得录用。对于降职干部,“断崖式”的方式笔者以为行之有效,原先的下级现在成了上级,只有心理上的落差或许才能刺激他们进行改变。
当然不管何种处罚手段必须做到监管到位,有监督就有合适的惩罚。只有让他们对法律、对自己的乌纱帽、对人民有敬畏感、奖罚分明,才能治理好受处分官员的怠政心理。(陆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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