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一些谣言又开始在网上传播。什么“爆炸核心区方圆一公里无活口”“有毒气体已向北京扩散”“商场超市被抢”等等,这些无根无据的言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那么为什么“谣言”会如此“疯狂”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散布谣言折射诚信缺失。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都受到了影响。有些人为谋取一己私利而放弃诚实的做人根本,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慢慢地,使得人们己经开始习惯不诚信现象在社会中的普遍存在,造成人际关系的危机。人与人之间越来越陌生,缺乏必要的安全感,甚至对政府的期望值也越来越大。少数纪律观念淡薄的党员干部进行幕后的金钱交易,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清正廉明”的形象,使得公众对政府不信任进而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误解其他公民,从某方面讲助长了谣言的传播。
其次,散布谣言折射理性缺失。以讹传讹,缺乏理性的认识。古人云:“众议成林,无翼而飞;三人成市虎,一里能挠椎。”大家是不是还记得因日本核泄露引发的“抢盐风波”以及今年流行的“羊年不宜生宝宝”哪里发生一连串“偷孩子,挖器官”的事故…… 这些谣言最后都不攻自破。2014年网络谣言典型案例报告分析,目前造谣手法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其中杜撰细节类占典型案例的27%,张冠李戴类占25%,旧闻新炒类占21%,夸大细节类占15%,完全虚构谣言内容类占12%。从心理学上讲:越耸人听闻的谣言越传播的迅速,一方面因为人的对谣言的“焦虑”;一方面因为人的思想偏见。北爱荷华州立大学的心理学教授海伦?哈顿曾经解释过,人类有种倾向,就是更重视负面信息。
第三,散步谣言折射法制漏洞。谣言传来传去无非就是“吸引眼球”“引起恐慌”以达到不可告人的利益。有些人故意扭曲事实,其目的就是“炒作出名”,用煽动虚假信息的传播达到炒作自己的目的,炒作的结果无论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都能达到“名利双收”的无耻目的。比如马航出事后,有人开始煽动抵制马航,最后演变为抵制国家和个人,还有网络造谣“抹黑张海迪”“ 柑橘蛆虫事件”等等。造谣者得到的“利益”大于造谣付出的“代价”,有些网站明知是不法言论,也只是冻结造谣者账号,造谣者可以重新申请接着造谣,法律拿他没办法。
谣言,自古有之,先秦《吕氏春秋?察传》曾最早对传播变异进行描述:“故狗似獗,獗似母猴,母猴似人,人之与狗则远矣。”谣言就像“流行性病毒”一样通过一个不明真相的“造谣者”扩散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笔者认为,正确的对待谣言需要做到:
提高科学的知识储备。缺乏正确的认识比谣言更可怕。提高科学的知识储备,建立社会间的诚信。“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是大家传播谣言的关键。德国学者埃利亚斯?卡内提指出,“人最畏惧的是接触不熟悉的事物。”谣言虽然很荒诞,但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人们些顽固的偏见,从而让人执着地相信。提高科学知识水平同时也能使网民的意识得到加强,只要我们的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那些谣言就会不攻自破,甚至你会觉得谣言“滑稽可笑”。
接触谣言要理性判断。面对尚未得到证实的新信息,要保持怀疑精神,提高警惕,不人云亦云。谣言乍一看很“有道理”,但其实经不住推敲,只要理性的公民越来越多,社会就能更好地避免被谣言侵害。早在1947年就产生了一条著名的谣言决定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只要重要性和模糊性其中一个要素趋向于零,谣言便很难产生。所以,披露真相、消除模糊性是解除谣言的一剂良药。
针对谣言要健全法制。言论自由并非默许滥用言论自由,我国目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七部互联网的基本法律,但是对互联网的立法至今仍不完善。国家在提高网民道德修养的同时更要健全法制净化网络环境,正确地解决公民言论自由权和言论权受限直接的关系。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管理工作,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约束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为、网络秩序、网民行为,对故意造谣传谣的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此,建立和谐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抵制谣言,创建良好的舆论导向,培养良好的社会心态,传递社会“正能量”势在必行。(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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