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瞒报中“官员肖像权”有多贵

2014-07-21 08:05 来源:映象网

  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一条“矿难瞒报”举报线索的核查途中,负责核查的地方官员强令正在采访拍摄的记者删除自己的照片,并称侵犯自己“肖像权”。在事情真相还未核查清楚之际,如此在乎“形象”的官员真是让人费解。(719   新华社)

  官员公众形象,实指是面子问题,人过留名,雁过留声也。对于一个官员来讲,想不出有什么公众形象可以或值得隐瞒。如果说侵犯什么公共形象,难免不让别人瞎想、乱想,甚至引起祸水。犹记得,那些时令明星们,遇到了狗仔队的八卦,斗得不亦乐乎,虽然看起来气势非凡,到头来却是山高水长,独坐敬亭山,相看两不厌。如果从一个官员口中,说出了记者拍照就会侵犯隐私权,很有些惊诧,一般官员不是都喜欢抛头露面的吗?为何他是例外?是否当媒体曝光过微笑表哥杨达才、南京的“天价香烟局长”周久耕被抓之后,那些有尾巴的官员都怕了什么?正如这场矿难中的访查,如果在以往介绍先进经验时,官员能不趋之若鹜。官员公众形象的两面性,抛出了社会监督的深刻和沉重,执行之路还需要走得很久。

  在突发事件面前,政府官员有必要向社会公众和媒体予以澄清和公开。作为媒体行为,记者也有权利去执行民众的知情权、采访权。然而,负责核查的地方官员强令正在采访拍摄的记者删除自己的照片,并称侵犯自己“肖像权”。这岂不是不懂法、不讲法,如果一个官员存在这两种现象,那么只能被解释为“权力过剩”。新闻出版总署200811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主动通过新闻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布,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记者采访显然不能算是构成了肖像权,一个领导干部,苦苦纠结于记者有侵犯个人肖像权问题,为何就不能知道记者又采访权,公众有知情权。很多事情,隐藏的事件越久,被公众质疑的声音往往会越大,社会的传言和恐怖气氛越浓,作为一个负责主管事务的官员,本职就有必要去接受公众和媒体的质询,只要问心无愧,有合理说辞和理由,为何怕媒体监督?

  一些领导干部,面对媒体,喜欢拿着权力说事。总觉得,我代表的是党和政府,你一个媒体只是一个民意反馈机构,宣传部就能拿你说事,外表是法律尊崇,内心是权力至上,一旦出现危及自身的厉害关系,丑恶嘴脸一闪再现。这种对媒体和公众质疑真相的敌视,已经划出了官方和群众之间的距离。密切干群关系,必须从交心、交真做起,如果总是对真相隐瞒,对群众呼声无视,那么心不在一起,行为怎么会合拍?希望在剩下的群众路线日子里,再来一阵风,吹走这些官员的作风之癖,吹醒这些官员鬼迷心窍的脏念头。(孙伟)

责编:刘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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