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午餐里的知名火腿肠被疑似未经生产许可的火腿肠替换,进入校园试吃——河南虞城县贫困生“营养餐”沦为“问题餐”一事,近日引发关注。4月18日,虞城县政府发布通报则称“经调查组调查发现……中标企业存在操作程序违规现象,以田黄石牌火腿肠替代了雨润牌火腿肠……对违规相关问题及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连贫困生“营养餐”的供给配送都以次充好,这不是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吗?
而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则新闻可以解读出多层意味。
最直接的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替换的田黄石牌火腿肠,其供货企业——商丘市通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才取得“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许可证,而涉事各乡镇中小学提交的更换火腿肠品牌的报告显示落款日期则为12月5日左右,也就是说,该品牌火腿肠尚在取得生产许可情况前,即已先期进入校园,这岂不是让广大贫困学生成了试吃的“小白鼠”,令他们健康安全深受威胁?也幸亏未有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否则又怎么收场?
其次,当地教体局和学校的说法难以让人信服。
据报道,曾有校方在回答学生家长咨询时表示,更换火腿肠是按县教体局统一安排,而教体局则称是各学校打报告要求更换。但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如非统一安排,何以出现18所中小学校近乎同一时段都打报告?步调如此整齐划,未免太过蹊跷。
再者,现在调查组初查结论为“中标企业存在操作程序违规现象”,将板子单打中标企业,似乎可以撇清涉事学校和教体局的责任,可这同样令人生疑。
即便两家中标企业和田黄石牌火腿肠供货企业存在利益关系,但要让其堂而皇之进入校园,又是如何能够通过各涉事学校乃至该县教体局的关口的呢?
更新一步地要问一句,这18所学校齐打报告,究竟是出于自发,还是出自该县教体局的授意?中标企业、田黄石牌火腿肠供货企业、各涉事学校、该县教体局,这四方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利益瓜葛?是否涉及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问题?又是否有公职人员把贫困生营养餐财政资金当成了“唐僧肉”,在上下其手?
退一步言之,哪怕作俑者真的只是两家中标企业,该县教体局就没有失责之处吗?
据报道,虞城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有近8万名学生被列入营养午餐计划,该项目每年由财政拨付预算资金6400万元。如果实施过程中真有“猫腻”,损害的是学生身体健康与政府公信力。
贫困生“营养餐”的供给,本就具有扶贫的性质。打“营养餐”打主意,妄图通过供货以次充好的方式来揩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扶贫、救济等特定款物,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即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所以,对此事件的调处,不能止步于当地政府调查组的自查自纠;纪检监察机构也有必要介入其中。如涉职务犯罪问题,则要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依法处理。
贫困生“营养餐”的好经不能念歪。要防止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关键还在于建立健全贫困生“营养餐”乃至校园食品的管理机制。一者,举凡“营养餐”中标企业当初向社会公示的菜单,一般情况下就不容再改,如确有必要改动,也得严加把关审查。二者,得落实校园食品、食材可追溯制度。惟其如此,才能让问题企业无隙可钻,才能把问题“营养餐”、问题食品堵截在校园大门之外,避免让学生受其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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