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为讨房屋产权奔波14年 指漯河房管局不作为

2016-12-06 10:39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拿着房屋产权手续,赵绍钦老两口难掩悲伤

  1985年,漯河市民赵绍钦从父亲处继承了一处房产,当年获颁房产证,并曾3次换发新证,但在2002年参加的一次诉讼中却意外得知,该房产证已被漯河市房管局于当年注销。此后,他不断交涉并备齐了补办手续,但14年过去了,漯河市房管局至今没有恢复他的房屋产权。

  当事人取得的房屋产权,究竟有没有问题?房管部门当年的注销登记,是否合法?历时14年不予补发新证,是否涉嫌行政不作为?围绕这些问题,大河报记者于近日进行了采访。

  投诉:“我的房产证被注销,我却不知情”

  12月2日,今年82岁的赵绍钦和老伴告诉大河报记者,该房产位于漯河市源汇区南大街(现泰山路),最早有9间,其中6间由房管部门代管。1958年,经他和父亲赵国芳多次申请,房管部门同意将代管的6间房屋退还。

  “1984年12月27日,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的漯河市房管局第一房管所工作人员刘运兴前来征求意见,父亲明确表示,将全部房屋办理到我的名下,归我所有。”赵绍钦说,当时,有邻居陈桂云为证。

  随后,赵绍钦按照房管部门要求填写了相关申报表格。1985年5月6日,他获得了漯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漯房字第000354”号房屋所有权证。

  “1988年、1999年、2000年,房管部门先后三次换发新证,我最后持有的就是2000年9月12日颁发的房产证,证号为‘源汇区第0000015949号’。”赵绍钦说,不仅如此,1997年7月27日,漯河市政府还为他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赵绍钦的说法,2002年参加的一次诉讼,却让他意外得知,他2000年最新取得的房产证,已经被漯河市房产管理局发文注销。“我的房产证已经持有15年了,都是房管部门按照程序为我颁发的合法证件,突然注销,我一点不知情,这合法吗?”他说。

  背后:产权曾出现纠纷,2003年底已无争议

  赵绍钦所说的诉讼,指的是2001年10月他的哥哥赵绍宗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一起民事诉讼,诉请分割他继承的房产权。他首次得知的注销产权文件,也是在该诉讼于2002年6月11日第3次庭审时,赵绍宗的代理人宣读的。

  大河报记者获得的复印件显示,该文件文号为“漯房【2002】6号”,由漯河市房管局于2002年2月5日颁发。文件显示,经调查,赵绍钦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供资料内容失实,造成错误办证,违反规定,依法注销“源汇区第0000015949号”房产证。

  2002年7月9日,源汇区法院发出该起诉讼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赵绍宗随后提出撤诉申请,最终准许撤回起诉。

  此外,2002年、2003年,赵绍钦的二姐、大姐及其全部子女还陆续为赵绍钦做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在漯河市产权产籍监理处为每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中,这些声明也有体现,当事人表述意思完全相同。对这些声明,相关当事人受访时,也都表示认可。

  多位律师认为,因具有继承权利的利益相关人全部放弃继承权利,赵绍钦继承父亲的房屋产权,已经没有争议。

  问题:历时14年搁置不予解决,是否行政不作为?

  哥哥撤诉后,赵绍钦于2002年曾多次找到漯河市房管局,要求恢复他的产权登记。按照赵绍钦的说法,他还先后按照房管局工作人员的要求,找到刘运兴及邻居陈桂云,并在源汇区公证处分别做了父亲的遗嘱公证。

  赵绍钦拿到的两份加盖有公章的公证书,均生成于2002年9月5日。公证处有关人士证实了公证书的真实性,并表示合法有效。

  从2002年获知房产证被注销开始,赵绍钦就曾多次找到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交涉,先是以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前述“漯房【2002】6号”文件。

  根据他的说法,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调查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依法收集证据,必要时勘验现场。《河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31条也规定,收回、冻结、吊销、撤销或注销房产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注销房屋产权证的全过程,我都不知情,这是违反规定的。”赵绍钦说。

  因漯河市房管局一直未撤销决定,赵绍钦曾向河南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发布于2002年9月的复议决定书中指出,经查实,办证人员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属于工作失误(没要遗嘱证明材料),现有遗嘱证明可以补办房产证。

  “房管局工作人员办证之前进行了调查了解、询问笔录,如果有工作失误,也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却要我承担责任,这不合适。即便注销没错,我2003年已经向漯河市房管局递交了遗嘱公证书等相关补办房产证的全部材料,他们为啥到现在既不补办,也不给明确说法?”赵绍钦说。(记者 李岩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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