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开出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去哪儿网”的主运营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罚款原因正是由于其10个旅游项目的促销原价及折扣力度信息均为虚构杜撰。
北京市发改委表示,根据群众举报,市发改委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去哪儿网”的运营主体,组织发起了“419逍遥游”的促销活动,促销宣传页面和产品购买页面模板由你单位设计,促销宣传页面包含产品名称、促销价格、折扣率、已减金额等固定要素,商家无法作出修改,产品购买页面中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由你单位汇总后统一发布。你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及组织“419逍遥游”促销过程中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11月21日,你单位在去哪儿网销售“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豪华房)”团购券时,商品详情页面标示“每张团购券可享受海口鸿洲埃德瑞皇家园林酒店原价?1688.0【含早】豪华房1晚住宿”。经查,该酒店住宿1晚原价为439.24元。
(二)2017年4月19日,你单位组织对商品编号为1435153869的“【跟团游】【五星住宿一晚升级国际五星酒店+大皇宫+玉佛寺】曼谷+芭堤雅5晚7日”产品进行促销时,促销宣传页面显示“1999起1.1折 已减16100元”,产品购买页面价格为“1999起/人 门市价3999”。经查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1.1折”和“已减16100元”均为虚假信息。
(三)2017年4月19日、20日,你单位组织对商品编号为1251575131的“【自由行】<长滩岛一价全含>北京直飞长滩岛7天6晚 含接送机+签证+落日风帆+沙滩巡游”产品进行促销时,促销宣传页面上显示“3880起 3.8折 已减6400元”,产品购买页面显示“3880起/人 门市价7880”。经查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3.8折”和“已减6400元”均为虚假信息。
(四)2017年4月19日,你单位组织对商品编号为140277472的“【自由行】北海道*赏樱花*全景7日|全日空航空|住万世阁温泉酒店|赏樱+赏艺妓+品和牛”产品进行促销时,促销宣传页面上显示“8080起 8.4折 已减1580元”,产品购买页面价格为“8080起/人 门市价9000”。经查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8.4折”和“已减1580元”均为虚假信息。
(五)2017年4月19日、20日,你单位组织对商品编号为3412759429的“【自由行】去哪儿主推!!厦门3天自由行(入住市区经济型酒店+赠接送机服务)”产品进行促销时,促销宣传页面上显示“2699起 4.5折 已减3300元”,产品购买页面价格为“2699起/人 门市价3999”。经查,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4.5折”和“已减3300元”均为虚假信息。
(六)2017年4月19日,你单位组织对商品编号为1770397388的“【自由行】当日付款立减20!上海三亚五星红树林度假世界木棉酒店5天4晚+可选接送机”产品进行促销时,促销宣传页面上显示“1998起 4.0折 已减3001元”。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4.0折”和“已减3001元”均为虚假信息。
(七)2017年4月19日,你单位组织对商品编号为113006779的“【跟团游】保证无指定购物店,心悦臻品桂北涠-桂林北海涠洲岛双飞六日,涠洲岛/漓江/银滩”产品进行促销时,促销宣传页面上显示“2699起 5.4折 已减2300元”。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5.4折”和“已减2300元”均为虚假信息。
(八)2017年4月19日,你单位组织对商品编号为3693975782的“【跟团游】全景朝圣!直飞拉萨!住宿挂三星级酒店;西藏拉萨+日喀则+纳木错双飞6日游”产品进行促销时,促销宣传页面上显示“4608起 6.6折 已减2326元”,经查,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6.6折”和“已减2326元”均为虚假信息。
(九)2017年4月19日,你单位组织对商品编号为1978818948的“【自由行】三亚湾+海棠湾 3晚红树林木棉 高级房+3晚海棠湾希尔顿逸林海景房+赠双早”产品进行促销时,促销宣传页面上显示“3099起 4.4折 已减3901元”,产品购买页面显示“3418起/人 门市价4980”。经查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4.4折”和“已减3901元”均为虚假信息。
(十)2017年4月19日,你单位组织对商品编号为3783852119的“【跟团游】100%纯玩团!0自费0购物!错峰低价,一价全包!四川成都九寨黄龙双飞五日游”产品进行促销时,促销宣传页面上显示“2608起 3.7折 已减4372元”,产品购买页面显示“2608起/人 门市价6980”。经查,该产品是新品,此次促销活动之前没有交易记录,“3.7折”和“已减4372元”均为虚假信息。
以上所有产品划线价的含义你单位没有准确标示,且不能提供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交易记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上述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以上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排查整改并下架涉案商品,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处罚规定》第七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和罚款 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发改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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