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4月18日下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判决,判处施美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用于涉案地区的环境修复,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这是施美康公司第二次因损害环境而被提起公益诉讼。2014年底,江苏省泰州市6家企业因违法倾倒废酸,污染长江支流,被法院判决赔偿1.6亿元用于环境修复,该公司就是6家企业之一。
然而,就在这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施美康公司并没有停止其违法倾倒废酸的行为。经检察机关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明知丁某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然以每吨倒贴人民币300元费用的方式,将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抛弃给丁某等人非法处置,除400吨副产盐酸被用于生产净水剂外,其余均被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技术评估确定,被直接倒入水体的副产盐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725.03万元。
2016年底,泰州市检察院在履行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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