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 通讯员 殷长河 张金灿)日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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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年近七旬的被害人王某独自居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家中两间瓦房坐北朝南,其中西侧一间为厨房,厨房内有一鸡笼养着数只鸡。一天夜晚,被告人赵某某酒足饭饱之后,醉醺醺独自回家时,途经王某家门口时,一时兴起,想要偷鸡熬汤。遂进入王某家厨房内偷鸡时。王某发现后站在门口呼叫,并阻止赵某某离开,为逃跑赵某某将其殴打致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发现,并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赵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偷鸡不成蚀把米”,凭借酒后醉意,逞一时任性,最终落得如此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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