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驻马店讯(杨晓 冯占华)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宅基地矛盾引起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只因小小的纠纷,导致他人人格权被侵犯,被判赔偿他人物质和精神损失。
原告宁某与被告曹某系同村邻居,双方因宅基地纠纷结怨已久,2016年3月23日11时,双方再次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告曹某向原告宁某身上泼尿,宁某报警,经西平县公安局调查处理,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告构成侮辱,对被告曹予以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宁某随即诉至法院,原告称被告曹某公然侮辱其人格,致使其想到被泼尿一事就恶心,衣服也无法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服费用200元。本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本系邻居,应当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后,没有采取冷静的处理方式化解矛盾,被告向原告身上泼尿,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每每想起此事及被泼尿的衣服感到恶心,符合常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衣服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衣服费用200元,符合市场价格,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5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感觉不服,后经判后释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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