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近日,记者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欠款又将银行到账的大额资金取出,收入转移,将房产补办房产证后迅速抵押,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张某终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1962年出生的张某,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同年7月被执行逮捕,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3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2)驿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支付刘某货款12.6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强制执行,张某书写还款保证及保证书后,将银行到账的大额资金短期取现,将卖粮收入转移,将房产补办房产证后迅速抵押,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驿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张某购买刘某的免烧砖并出具欠条、制定还款计划,后因张某不履行还款协议,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驿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支付刘建某货款12.6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同年10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次出具还款保证书后,将4万余元销售玉米款转移;2又将本人名下房产补办房产证,随即以80万元抵押给他人并将该款使用;执行期间,张某银行账户仍有大额资金往来,并短期取现。截至案发,张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张某向刘某还款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款5万元,刘某领走走,并对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张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履行部分判决义务,量刑时酌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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