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竞标通知中,明确提供的车辆是宇通牌豪华客车 吴彦飞 摄
交完钱后,车主提到的车是凌宇牌普通客车 吴彦飞 摄
公证书上明确公正的是线路经营权,但没有具体时限。 吴彦飞 摄
通知收回线路经营权是因为清理黄标车的缘故 吴彦飞 摄
映象网信阳讯(记者吴彦飞)公交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日前,信阳市淮滨县的居民们反映,该县县城里的3号线公交车全部停运了,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还没有恢复的迹象,大家在炎热的盛夏里出行非常不便。对此,映象网记者跟随相关人士进行了走访调查。
交高价后 豪华车变普通车
在走访中,记者了解到,该县3号线公交车全部停运的原因:该线路上的车在年检中被交警部门定为“准驾不符”要求停运整改,及该县公交公司以车辆成为“黄标车”为由要收回之前拍卖的公交线路的经营权导致的。
记者联系到一位3号线公交车司机老曹。据其介绍,淮滨县广源公交公司在2008年公开拍卖了该县3号线路公交车及路线经营权,当时承诺提供车辆为豪华双开门宇通客车。老曹等8名车主在公开招标下,分别缴纳了28万至21万元不等的费用后,取得了3号线路的经营权。
待所有手续办好后,老曹等人去提车时,却发现公交公司当初承诺的“豪华双开门宇通牌客车”变成了“凌宇牌大型普通客车”。老曹告诉映象网记者,宇通车变凌宇车,价格便宜了将近一半。当时车主们想合同都已经签了,钱也交了,也没有和公交公司做过多的争论,只想好好的经营业务。
但就因为公交车由宇通牌变成了凌宇牌(注:两个品牌汽车都是19座的。当时宇通牌汽车价格16.8万元左右,凌宇牌的7.5万元左右),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公交车因“准驾不符”遭停运
时光飞逝,8辆公交车司机和家人为了赚回投资,8年来辛苦的在3号线公交车上奔波。但在今年6月30日,因为这8辆凌宇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车检中,环保不达标被定为“黄标车”。据记者向当地交警求证,由于现在对客运车辆查处的比较严格,及一些司机存在“准驾不符”的问题,才要求他们停运整改的。
老曹告诉记者,在车辆遭到停运后,公交公司又以车辆成了“黄标车”,达到报废期限为由,要收回线路经营权。“凌宇牌车是国II标准,确实应该报废。可是当初我们交的是宇通客车的费用,宇通汽车环保最起码是国IV的标准,我们的车提前报废,公交公司应该负很大责任!”
车到报废期限 线路经营权也要收回
“而且最初的材料根本未提及竞得的经营权还有时间限制,就以成了黄标车,到达报废期限为由来收回线路的经营权。这就是两码事,真是欺人太甚。”老曹抱怨道。
映象网记者从老曹等车主提供的材料中看到,淮滨县通达站务有责任公司和淮滨县广源公共交通公司给3号线车主提供了线路经营权,收取不等的费用,并没有明确说明经营的期限是多长时间。据了解,上面两个公司都属于淮滨县交通局运输局。
“淮滨通达和广源两个公司真是欺人太甚,当初我们花高价买的宇通车,被他们变成了低价车,为了经营,我们也没说什么。现在低价车变成了黄标车,交警队不让营运了,两个公司又以此为由还要收回线路经营权。我们很多人连成本都还没有收回来,全家人都指望车子生活,以后让我们怎么活?”车主们纷纷向记者抱怨道。
回应:经营期限最多8年
8月1日下午,关于老曹等人反映的3号线公交车营运的问题,映象网记者联系了淮滨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丁伟。丁伟称正在开会,稍后会联系记者。直到截至发稿,淮滨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也没有给记者任何回复。
8月2日下午,映象网记者又联系了淮滨县广源公交公司经理邬勇了解此事。关于此事他们的回复是,3号线公交车于2008年通过拍卖经营权的方式开通,8名中标竞买人均取得该线路部分经营权。
广源公司回复称,他们的《竞标须知》里有:“中标者享有车辆的经营权,经营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执行”。以上两个条例说明三路公交车经营期限最多只能是8年,同时,即使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也不能超出8年,更不能为永久性期限,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第三路公交车经营期限是8年。
关于淮滨县广源公交公司的回复,映象网记者查询了《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在该条例总则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律师:公交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淮滨县3号线公交停运一事,映象网记者咨询了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文真。何律师的解释是,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为淮滨县两家公司的招标文件遗漏了承包经营权期限这一重要内容,且双方后面在中标后也没有签到公证书里,才导致了对于承包经营权期限产生争议。
中标通知发出后,对招投标双方都有约束力。公交公司向承包人提供的车辆与招标文件不符,客观上对承包人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这属于违约行为。
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