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尚海东 通讯员 杨委峰)在10月20日召开的商丘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推进会上,商丘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曹秋丽发布了4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 邓启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2015年11月16日,陈修道诉邓启远人格权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邓启远赔偿陈修道74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柘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邓启远仍不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陈修道以被告人邓启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院提起控诉。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邓启远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8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8月30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经查明,被告人邓启远于2011年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辣椒、大蒜购销生意,2014年上半注销后,于2014年8月14日重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继续从事该生意,一直经营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邓启远有一定的收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2016年8月31日,柘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启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邓启远庭审后认罪,并与自诉人陈修道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陈修道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邓启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刘自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胡杰诉刘自超借款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刘自超归还胡杰借款395980元及利息。本案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等,刘自超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并多次编造谎言敷衍执行法官,导致执行程序严重受阻。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自超将门面房租金6万元非法转移,并先后四次通过网银将其账户内40.46万元到账款项即时转出,以逃避执行。
2016年8月15日,自诉人胡杰控告被告人刘自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庭审中,在自诉人出示了从银行调取的刘自超开户时所留影像、开户凭证及近期网银转账证明时,被告人刘自超仍百般抵赖,否认自己曾到农业银行开户并通过网银转账的事实,称近两年无收入来源,确实无力还款,而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9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自超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次将自己的财物转移,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刘自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3 李齐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2013年11月13日,邱秀兰等诉李齐岭、李明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李齐岭、李明明共同赔偿王习平家属120000元人民币。
判决生效后,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李齐岭因拒不申报财产状况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拘留15日,之后,被告人李齐岭私自转移变卖了被法院查封的13头猪和5只羊后,仍不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2015年11月24日,自诉人邱秀兰控告被告人李齐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被告人李齐岭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逮捕。
2016年9月12日,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齐岭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齐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主动履行义务,取得自诉人谅解,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李齐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4 贾昆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杨守明诉贾昆伦劳务欠款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2016)豫14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贾昆伦支付给杨守明7280元。判决生效后,宁陵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被告人贾昆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贾昆伦经宁陵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后仍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义务。杨守明以被告人贾昆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院提起控诉。
2016年10月18日,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昆伦未履行法院的判决,拒不报告财产状况,经拘留后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贾昆伦与自诉人杨守明达成和解协议,贾昆伦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昆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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