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尚海东 孟学君)《商丘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商丘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于7月29日经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宣传好《条例》,增强全市人民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8月24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商丘市行政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副主任王琦,市政府副市长张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文物管理局、市旅游局及睢阳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法制报、商丘日报等新闻媒体记者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金世超主持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发表讲话
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商丘古城承载着商丘4000多年来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承,是全市人民心目中的无价之宝,是商丘的名片,也是河南的一个名片。将首部地方性法规锁定古城保护立法,既是对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也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新闻发布会现场
周树群表示,《条例》的出台掀开了商丘地方立法史的新篇章,标志着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开启了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新模式,增强了法治在深化改革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对于推动商丘市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琦就《条例》的主要特点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他指出,《条例》呈现了三个方面的主要特点,一是内容涵盖全面,保护标准具体,既对古城整体格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巷等的保护明确了具体内容和标准,同时也强调了对古城历史文化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体现了古城保护的特色,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二是突出重点保护,兼顾合理利用。《条例》在古城整体环境风貌、传统格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城湖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条例》体现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更好地保护的理念,倡导和鼓励对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有利于古城保护的相关产业;三是注重传承发扬,挖掘文化遗产。《条例》中不仅加强了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有形遗产的保护,也突出了古城文化的传承以及文化价值的充分发挥,将古城传统文化、传统产品、历史故事、地方风情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纳入保护范畴。
市政府副市长张弛就《条例》中有关标准的认定、规划的编制等相关配套工作落实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他表示,市政府于2014年启动了2016至2030年的《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目前,这两个规划的中期成果已完成,下一步将抓紧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工作的衔接和落实,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文物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也就《条例》的有关内容逐一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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