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胡倩 通讯员 祖丽丽)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冲动是魔鬼,在酒精的麻醉下,还是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日前,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酒后到柘城县西城名郡小区附近的超市内,起初意欲购买饮料和烟,见超市内仅董某一人在,随起歹意,用手掐住董某的脖子,并向其索要财物,由于董某极力反抗和大声呼救,被告人王某在未劫取财物的情况下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董某的谅解,董某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非常后悔,希望改过自新,从新做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董某交出其财物,由于被害人董某反抗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未遂),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抢劫过程中,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董某轻伤以上后果,系未遂犯罪,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董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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