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胡倩 通讯员 王艳秋 华艺梦)中国有一句老话说“养儿防老”,可是,年逾八旬的刘老汉虽有三儿一女,但却无人赡养,伤心之余,他把四个子女都告上了法庭。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判令刘老汉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余元。
1929年出生的刘老汉,家住商丘市睢阳区,与老伴生有三子一女,老两口是一对地地道道的农民,将孩子们一个个抚养长大,真可谓含辛茹苦,眼看孩子们一个个成家立业,老人略感欣慰,眼看着就到了颐养天年年龄。老伴去世后,刘老汉便将自己的耕地交给三儿子刘某耕种,并跟随刘某一家人共同生活。但近两年,因年事已高,又身患疾病,无法独立生活,与刘某发生纠纷,刘某不愿再赡养老人,老汉只好住到女儿家中。看到三个儿子对自己不闻不问,一怒之下,老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孩子们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刘老汉子女们各诉苦衷,互相推诿。大儿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称可以给父亲赡养费,但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
女儿称,我们有兄妹四个,我是女儿,现在父亲还在我家生活,不能由本人一人赡养父亲。
三儿子说,父亲多年一直随我生活,我已尽了赡养义务。是父亲对我不满,不愿与我生活在一起生活的,我们无法再在一起生活。
四儿子称,2000年,父、母与我因矛盾签了一份协议,已与我脱离了父子关系,我已无义务赡养他。
听着孩子们的辩解,坐在原告席上的刘老汉老泪纵横,伤心至极。法庭多次与四被告调解无果,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四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已无劳动能力,四被告有向原告支付赡养费的义务,赡养费依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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