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胡倩 通讯员 余萍)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6起拒执罪自诉典型案例,雎阳区法院审结的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位列首位。
2014年3月至12月,河南省商城县农民刘大龙带领16位同村农民到郭可存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的窑场打工,年底结算时,郭可存欠刘大龙等人工钱118000元,刘多次催要无果诉至睢阳区法院,后经睢阳区法院调解、执行、两次拘留郭可存,截止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劳动报酬10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刘大龙向睢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于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可存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大龙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称,被执行人郭可存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睢阳区法院对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宣判后,作为商丘市首例拒执自诉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多家媒体争相报道,一些老赖看到报道后,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据悉,此前,此案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市中院作为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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